(一)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
从事劳务派遣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实行劳务派遣业务。因此,用工单位在选择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时一定要审查相关资质,规模等事项,否则一旦劳务派遣单位无相关资质,用工单位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可能带来事实劳动关系的隐患,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劳务派遣限制条件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便表明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属于非常规的的用工方式,不得长期使用。企业决定使用劳务派遣之前,需明确所需岗位性质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明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时间,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用工。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根本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用工风险。然而,实务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四)劳务派遣协议条款重中之重
用工单位针对部分岗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目的是减少用工成本,劳务派遣协议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必须尽可能的涵盖实务中遇到的纠纷情形,务必做到详细、合法,以便于劳务派遣协议具有可操作性。